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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2008-08-14   文件编号:
 

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赣财行[2007]7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有关经费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

(一)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饭店和宾馆安排。地厅级以上干部住套间,处级干部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收费标准按当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执行。接待对象应当在其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二)工作餐标准:省部级以上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7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45元)。工作餐提倡用自助餐。

(三)宴请标准:国内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上限标准(不包括酒水)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地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宴请应体现地方特色,土菜精做,酒水以地产酒为主。

接待对象应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向接待单位安排的饭店、招待所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凭收据据实报销。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开支。

国内公务接待中应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员标准比照接待对象标准执行。

二、建立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接待经费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国内公务接待中的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现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接待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接待报批、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各单位的所有公务接待,均须填写《抚州市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表),并按程序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安排食宿。

为制止和纠正国内公务接待中的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等不良现象,此次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接待经费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水平,严禁用公款接待私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批准报销不符合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的规定自2007111日起实行,由抚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抚州市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主宾姓名

 

单位及职务

 

随行人数

 

工作事由

 

预计天数

 

住宿地点

 

陪客人数

 

食宿

伙食标准
(元/.天)

伙食费用

住宿标准(元/.天)

住宿费用

省级

地级

处级及以下

 

 

 

 

 

 

宴请

宴请标准
(元/人)

来宾及陪客人数

工作餐人数

工作餐费用

宴请总费用

 

 

 

 

 

其他费用

 

接待费控制金额(元)

   

伙食费

住宿费

宴请费

减:客人交费

 

 

 

 

 

领导审批:





      

         

承办处室负责人:





         

        

承办处室经办人:






         
       

                         

 

 

 

 

〇〇七年十一月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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