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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2008-08-13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款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予以增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积极探索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广泛开辟政府财政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经费。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节余结转下年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支出范围为:     (一)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具体包括:     1、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者和接收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以下标准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补贴标准。     (1)在本市区、本县(市、区)办案的,每件刑事案件补贴200--600元,民事案件补贴300--800元;     (2)本省跨设区市、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刑事案件补贴300--800元;民事案件补贴500--1200元;     (3)跨省办案的,每件补助600—1800元。     (4)属群体上访、跨年度的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及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差旅费支出数额较大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支出费用原始票据,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在确定标准的两倍以内支付补贴。     2、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3、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二)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所需费用;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受援人及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非因办案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给予办案人员办案补贴。     第八条  中央、省级财政设立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投向是国家级开发重点县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的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第九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体现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鼓励办案数量多和自身努力投入办案经费多的县(市、区)。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我省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财政状况、法律援助办案量及其他客观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确定补助各地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数额。 计算分配专款的因素及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在省司法厅的配合下,在收到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两个月内,将该专款与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下拨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上级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和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要保证中央、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三)各设区市财政局和司法局要将上一年度全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中央、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使用情况一式两份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省财政将据此作为考核各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及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参考依据。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向财政部、司法部和设区市财政局、司法局通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办案补助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和司法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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